最新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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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劳务派遣公司及以派遣形式工作的人员注意了!以后社保不能再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保地了,只能在实际工作地参保,否则一旦发生工伤,将无法报销!以下是漯河关于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的通知。

通  知

各人力资源、劳务派遣单位:

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(人社部22号令)文件精神,各单位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落实和执行。以下摘录部分内容:

第十八条 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,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,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,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

第十九条 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,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,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各单位若不按照以上文件政策执行,如发生工伤,不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。

漯河市失业工伤保险中心

2021年3月12日


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在《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》(豫工伤〔2005〕17号文)中规定,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发生工伤后,要在1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,参保单位在接到工伤认定结论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,携带相关资料到待遇科办理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、审核结算工伤保险待遇。请各项目经办人务必注意这两个时间点。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和报送资料的,工伤待遇不再支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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